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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社保制度内容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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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 0 评论 / 11 阅读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整个章节主要阐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其中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涵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可备条款以及必备条款内容,在各种变故情形下如何去履行,以及特殊种类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集体合同),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主要介绍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法律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征管机制。

   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者要求>=16周岁,除非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但也要经过审批。单位(含分支机构)需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如果没有则需要委托书才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订立双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单位不能歧视女性,与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双方都有如实告知义务,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或收取财物,否则就是500以上2000以下的罚款,注意是每个人,收一个罚一次。劳动者必须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因此产生一定后果会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是自用工之日起,与合同订立时间无关,这里是一个常考的起算点,主要是考企业不主动订立合同,应该怎么罚的问题
  正常情形是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则应该中止劳动关系
  如果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需要补定,并且偿付两倍工资,起算点就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次日。劳动者如果不同意补定,还得支付 经济补偿金 ,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超过一年,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补偿11个月2倍工资,你看这里就没有再说经济补偿金了,因为订立合同了,所以按合同的流程走。
   上面说的是逾期未订立合同,视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多赔11个月,还有一种无上限的情况
   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没有订立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赔付2倍无上限
  1.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
  2.劳动者和单位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严重情况的;(包括患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调剂的,不胜任)

  还讲了劳动合同生效的问题,只要双方签字盖章,那天就是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实际就是合同上的基本信息,名称,地址,身份证,法人或负责人,期限,工作内容,薪水,保险,劳保条件等。如果合同没有写清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赔钱的。
  可备条款 试用期,服务期,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补充保险,福利待遇
这里主要考条款归属哪一类
  工时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
时制三种类型。
  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的是加班1小时,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是3小时,也就是9小时和12小时工作制,1小时吃饭时间,这种班次一个月不能超过12天。>

加班上限豁免情形
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
要紧急处理的;
②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
及时抢修的;

  年休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年中跳槽”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
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示,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不享受年假情形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基本规定
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①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 日;
②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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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如妇女节、青年节),对参加社会活动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200%)。

扣工资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乘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注意分情况讨论,主观故意全赔,劳动者个人主因的50%,非主要不赔,防止企业转嫁经营风险给劳动者)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干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约定试用期
①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
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③非全日制用工
3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约定的试用期应当≤1个月
1年≤劳动合同期限<3年,约定的试用期应当≤2个月
约定的试用期应当≤6个月
 ①劳动合同期限≥3年
 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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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要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基本思路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x每工作1年应得的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x月工资
(2)工作年限的确定
除整数年限外,工作年限“零头”部分按以下标准计算:
①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显示2
②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按半年计算);
③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3)月工资的确定
①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
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③高工资的特殊处理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 12年。
计算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12年)x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灭。
2.手续
(1)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3.劳动合同文本的保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的界定
1.法律的基本规定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也称劳动纠纷、劳资争议。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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